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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第三人的保護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的檢討
作者 陳啓垂
中文摘要
民法第八七條第一項(以下所引法條未附法規名稱者,為民法規定)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主要在規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並特別設置善意第三人的概括保護。此善意第三人的概括保護規定(第八七條第一項但書),與其他善意取得(或稱善意受讓)規定的關係如何,以及此規定有無必要、是否妥當等問題,不管在法律解釋與適用上,或是在立法的價值權衡上,皆值得予以深入探討。本文試圖就國內相關法律規定,藉由國內實務與學說見解的整理分析,並與德、瑞、日三國的相當規定作比較,而論述對於現行法應有的合理解釋與適用,並進一步提出修正的建議。
起訖頁 221-241
關鍵詞 民法
刊名 銘傳大學法學論叢  
期數 200311 (1期)
出版單位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從證券交易法之修正論刪除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處罰股價操縱行為--「沖洗買賣」刑事責任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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