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法第八七條第一項(以下所引法條未附法規名稱者,為民法規定)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主要在規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並特別設置善意第三人的概括保護。此善意第三人的概括保護規定(第八七條第一項但書),與其他善意取得(或稱善意受讓)規定的關係如何,以及此規定有無必要、是否妥當等問題,不管在法律解釋與適用上,或是在立法的價值權衡上,皆值得予以深入探討。本文試圖就國內相關法律規定,藉由國內實務與學說見解的整理分析,並與德、瑞、日三國的相當規定作比較,而論述對於現行法應有的合理解釋與適用,並進一步提出修正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