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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作者 吳巡龍
中文摘要
證據是否應予調查,關乎待證事實是否對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為審判核心事項,非純屬審判長調查證據之執行方法或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應由法院以裁定為之,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所得單獨決定處分。至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八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其所稱之「調查證據處分」,係專指調查證據之執行細節或方法有積極不當行為或消極不作為而言。
起訖頁 30-32
關鍵詞 發見蒐集證據證據調查程序審判核心事項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209 (11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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