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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209 (1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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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經營之補償及賠償責任範圍之判斷
作者
洪秀芬 (Shiu-Feng Hung)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三六九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本條雖明定控制公司對促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經營有補償或賠償責任,惟此兩種責任範圍差異為何及究應如何判斷,並不明確,而有加以探討的必要。
起訖頁
24-26
關鍵詞
關係企業
、
不合營業常規經營
、
不利益經營
、
補償責任
、
損害賠償責任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209 (11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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