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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之過失判定
並列篇名
Determination of Negligence in Medical MalpracticeCivil Litigation
作者 陳聰富 (Tsung-Fu Chen)
中文摘要
侵權行為法採取過失責任主義,必須加害人具有過失,始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關於醫療事故,由於醫療行為涉及高度專業性、實驗性與不確定性,無論國內外之法院實務上,均發展出醫療常規的注意標準。然而,醫療常規係指普通一般醫師所依循的醫療行為模式,而非理性醫師應為之醫療行為。採取醫療常規之醫療標準,無疑降低醫師應有之注意義務。 日本法上所謂醫療水準之判斷標準,並非固定不變的一致標準,而應相應於個案,探討醫師之診療、檢查是否符合診療當時,可合理期待之醫療方法。在概念上,亦屬斟酌病患之風險與利益的衡量標準,與理性醫師之標準並無不同。 醫學界使用之醫療準則,僅為一般共同治療方式之規範,無法針對個別案件予以規定。醫療行為本身是一種技術,也是一種藝術,無法以抽象共通的醫療準則,作為唯一的判斷標準。 本文認為,關於醫師之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失,應適用理性醫師的注意標準,由法院依據醫療慣例(醫療常規)、鑑定意見、醫療準則之規範等,考察個別病人之特殊情狀,斟酌系爭案件的病人病情、某項診斷治療行為之風險、對於病人未為診斷治療所生之損害大小、損害發生之機率、醫師為病人進行某項診斷治療可能花費之成本,及病人本身之經濟負擔,予以綜合判斷之。
起訖頁 349-412
關鍵詞 醫療事故醫療常規醫療慣例醫療鑑定醫療準則理性醫師注意標準漢德公式專門職業人員侵權過失責任Medical MalpracticeMedical CustomsMedical Review Opin-ionMedical GuidelinesReasonable Physician’s Standard of CareLearned Hand FormulaProfessionalsNegligence in Torts
刊名 政大法學評論  
期數 201207 (127期)
出版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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