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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保險業破產保證支付制度之探討
作者 呂慧芬童靜文
中文摘要
1977年12月韓國存款人保護法(DepositorProtectionAct)(簡稱存款法)修訂,原有依據保險法處理保險業破產之保險保證基金,遂於1998年4月正式被統合於韓國存款保險公司。自此韓國之保險業破產保證支付制度正式納入韓國存款保險公司體系內,此種獨特之保險業破產保證支付制度,不僅有別於其他各國保險業破產處理機制,更是全世界極為罕見之特例。基本上,韓國保險業破產保證支付制度之運作,主要秉持下列四大原則:(一)最小費用原則(LeastCostPrinciple)、(二)損失分擔原則(LosssharingPrinciple)、(三)自力救濟原則(SelfHelpEffortPrinciple)、(四)透明客觀原則(TransparencyobjectivityPrinciple)。韓國存款保險公司基於上述原則對破產保險公司提供資金援助,不致有資金不足之缺憾,使得過去在處理保險公司破產過程中呈現相當績效。此種獨特處理機制與處理原則,對於正值朝向保險國際化、自由化之我國而言,提供檢討我國現行保險業破產機制絕佳機會,俾使我國在建構一套完善保險業破產保證支付制度時,能充分發揮保障保單持有人最大利益之主要目標。
起訖頁 1-27
關鍵詞 保險破產制度保證支付制度賦課金存款保險公司(KDIC)金融監督委員會(FSC)存款人保護法(DPA)
刊名 核保學報  
期數 201203 (20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
該期刊-下一篇 論被保險人之合作協助義務--兼析兩岸保險法與保險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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