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智慧財產局對於發明專利之審查,於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逐項審查制度,亦即對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記載之獨立項(independent claim)與附屬項(dependent claim)採逐項審查以及引證。在此之前,專利審查實務上為人所詬病之處在於:部分審查意見或核駁先行通知書中,僅針對獨立項之專利要件進行審查,一旦獨立項不具備有可專利性,其所依附之附屬項並未能再進一步詳加審查及引證,而做出全部申請專利範圍不予專利之處分,致使在過去的專利審查水準無法有效獲得提升,專利(申請)權人之合法權益未能受到妥善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