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楷教授提出盜竊不限於秘密竊取,使用平和手段公然移轉佔有他人財物的,也是盜竊,該觀點是以”搶奪是具有人身傷亡可能性的行為”為邏輯前提的,但該邏輯前提不符合我國刑法對搶奪罪的規定。最近,張明楷教授在堅持盜竊不限於秘密竊取的前提下,又提出盜竊罪也可以暴力手段實施,該觀點更是導致了盜竊罪與搶奪罪區分上的難題。其次,竊取也不排除可以對被害人人身或財務使用一定程度(輕微)暴力方式實施,這樣,客觀上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便有可能成為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共同點,依客觀方面自然無法合理區分二者。傳統刑法理論關於兩罪的區分標準(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秘密竊取財物的行為)是妥當的,應當繼續堅持。依行為人主觀方面區分兩罪並不屬於主觀主義刑法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