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瀕於發生但尚未發生之時,即賦予相對人制止之權利,乃是侵權法實現預防功能的最佳途徑。在侵權責任請求權之下,不只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應有「防禦性請求權」與之並列。在防禦性請求權範疇的界定上,應關注「損害」與「妨害」的區別,重點釐清排除妨害與損害賠償、恢復原狀之間的界限。侵權法上的防禦性請求權並不以過失為要件,其責任承擔須有現實及面臨的妨害的事實、結果違法性等要素,並排除請求權阻卻事由,以期在「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尋求平衡。基於履行障礙法上的原因,同樣存在妨害不可能被排除或妨害之危險不可避免之情形,一些合同法上的履行障礙規則有適用的必要和空間。妨害排除與妨害防止如遇履行不能,其法律後果一般也應當指向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