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生態保護的發展及基本權從個人化到集體權的擴張下,在我國憲法秩序不應僅是量上對環境生態的保護,亦應由質上對此環境國家有別於過去人民為法秩序中心的闡述,此時,國家對環境生態有保護義務所展開的憲法環境國原則建構的正當性及內容,還有國家有義務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特別是預防性機制來防止或排除侵害的產生,來填補傳統法秩序不足之處,更是當務之急。準此本文將從環境國原則正當性立論及因其內容上國家保護義務實踐時,現行人民救濟制度不足之處,需有更宏觀且有別於傳統上以人為中心之法秩序概念強化環境救濟及人民參與之制度出發,來闡述在二十一世紀我國在環境法之發展應有的新思維。 |